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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,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,日前,湖北省医疗保障局、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《湖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。根据《细则》,骗保行为一经查实,即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,最高奖励10万元。
《细则》规定,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,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。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,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,并说明原因。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,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情况复杂的,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。特别重大案件,经单位集体研究后,可以适当延长,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。
根据《细则》
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
给予奖励:
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; 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、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;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; 其他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。
举报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,不得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。
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,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查实金额的2%奖励,最低奖励为200元,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。
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,并提供可靠线索的,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,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%。
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
《细则》的出台能够有效调动
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
对骗保行为起到震慑作用
这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
(一)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
1. 虚构医药服务,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;
2.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;
3.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;
4.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;
5. 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;
6. 挂名住院的;
7. 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物品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;
8.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。
(三)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
(四)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
(五)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。
湖北打击欺诈骗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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